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修正方式首次作出的修改,也是踏上新征程后慈善法的首次修改,意義十分重大。
修改后的慈善法涉及民政、工信、公安、財政、稅務、審計、網信、金融等多個部門的職責。具體到金融領域,慈善信托是其中重要內容,本次修改有哪些相關調整?《金融時報》記者為你梳理如下:
優化了慈善促進新措施:
新增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內容(第八十八條)。
對慈善“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由過去的“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拓展為“開展扶貧濟困、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等多個領域(第九十二條)。
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的內容(第一百零六條)。
新增了“國家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內容(第一百零二條)。
完善了慈善監管新機制:
新增了“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和“其他慈善活動參與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等內容(第一百零四條)。
細化強化了法律責任。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法律責任新增了如下內容:“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第一百一十八條)。
充實了慈善信托新制度:
明確了確定受益人的規則。新增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確定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等內容(第四十六條)。
強化了對慈善信托的優惠扶持。新增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內容(第八十八條)。
強化了對慈善信托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修改后的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等條文里。
除了與慈善信托相關的內容,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四條提出,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